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(试行)

发布时间:2018-11-12 12:32

  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第一章  总则

  第一条  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,严肃党内政治生活,加强和改进学院党委组织工作,进一步完善党内议事机制,确保院党委会议事决策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,根据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、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、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》(中发〔2016〕31号)、《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》和学校党委关于《教学科研单位党组织委员会议事规则》等党内法规、文件精神,制定本议事规则。

  第二条  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,要充分发挥院党委在学院各项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,履行政治责任,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,把握好教学、科研、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、政治立场、政治方向,在干部队伍、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,把好政治关。

  第三条  党委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,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。凡属应当由学院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,必须召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。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议,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。

  第四条  党委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的原则,实行科学决策、民主决策、依法决策。

   

  第二章  议事范围

  第六条  学院党委会主要议事范围是:

  (一)学习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重要精神和文件,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各项决定。

  (二)讨论决定党的政治建设、思想建设、组织建设、作风建设、纪律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等重要事项,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,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。

  (三)讨论决定学院思想政治工作、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、安全稳定和保密工作、统战工作、文化建设工作、群团工作等重要事项。

  (四)研究讨论在教学、科研、管理、服务、外事、人事、人才等重大问题上涉及到的政治原则、政治立场、政治方向等事项以及师德师风建设。

  (五)研究决定党支部建设、党员教育管理、党员发展、党支部书记选拔培养、党内评先评优等工作。

  (六)研究讨论干部队伍建设和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工作。

  (七)讨论决定纪律检查委员会提交学院党委会决策的重大事项。

  (八)其它应提交党委会讨论的重要事项。

  第七条  涉及学院办学政治方向、教师队伍建设、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,应由党委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。

   

  第三章  会议组织

  第八条  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,如遇特殊情况,党委书记可临时决定召开。

  第九条  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。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,可以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召集并主持。

  第十条 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党委委员或者学院有关负责同志提出建议,党委书记确定。

  (一)会议拟讨论的重要事项,议题提出人原则上应提交书面材料,内容包括汇报要点、需讨论决定的事项。需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,一般应提前送达与会人员,做好议事准备。

  (二)会议召开的时间、议题,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。

  (三)会议讨论的有关重要事项,应在会前充分沟通酝酿,一般应达成一致后再上会讨论。

  (四)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,一般不列入会议议程。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研究讨论的,须经党委书记同意后方可安排。

  第十一条  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。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,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。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。

  第十二条  根据工作需要,党委书记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。一般情况下,非委员的其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,可以列席党委会议,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,但不得参加表决。

   

  第四章  议事决策程序

  第十三条  党委会讨论议题应一事一议,由提出议题的委员就相关事项作汇报,有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,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。党委书记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,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,提请会议表决。列席人员无表决权。

  第十四条  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,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。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,采用口头、举手、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,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。

  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。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,应当逐项表决,党组织书记一般应末位表态。党委会议形成的决议或决定,当场公布。

  第十五条  对于议事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不清楚的,应暂缓决策,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,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。

   

  第五章  决议落实

  第十六条  党委会由指定工作人员如实记录,会议记录要过程完整,发言要点清晰,涉及有关重要事项的,须明确记录委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意见及态度。会后,整理形成会议纪要。会议记录和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字确认后归档备查。

  第十七条  由党委会决定或决议的需办理事项,应明确负责人和办结期限,并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办理落实情况。

  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,应按照规定及时向本单位党员、师生公开,必要时还应向学校党委汇报。

  第十八条  党委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,勇于担当、敢于负责,切实履行职责;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,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,加强研究,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
   

  第六章  会议纪律

  第十九条  凡属应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,任何个人无权自作主张;个人对集体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,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,或按组织程序向学校党委反映。

  第二十条  党委会做出的决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进行变更,必须再次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。

  第二十一条  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,如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其亲属的,其本人应回避,党委书记有责任予以提醒。

  第二十二条  党委书记应强调保密纪律,要求与会人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过程,必须严守秘密,不得泄露。涉及保密事项,应按照国家及学校保密相关制度执行。

  第二十三条  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,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委会做出的重大决定,或者违反会议议事规则,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,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》等规定处理。

   

  第七章  附则

  第二十四条  本规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。

  第二十五条  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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