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落实“三重一大”制度实施细则(修订)

发布时间:2018-11-12 12:30

  根据中纪委“重大事项决策、重要干部任免、重要项目安排、大额度资金的使用,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”的制度(以下简称“三重一大”制度)及《武汉理工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》(校党字〔201131)精神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本细则所称的集体决策是指院党政联席会决策形式。

一、主要内容

  (一)重大事项决策

  凡涉及学院改革、发展和稳定,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,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,主要内容包括:

  1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、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重要会议、文件精神和重要决定;

  2、学院党的建设、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;

  3、院发展战略、办学方向与方针、人才队伍建设、学科与科学的规划制订及调整,学期与年度工作计划;

  4、学院重要规章制度、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与终止:含内设机构调整、职称评定规则与聘期条件讨论、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、学院年度财务预算、学院资源配置与调整等;

  5、院领导班子自身建设、师资队伍建设、干部队伍建设和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与相关政策;

  6、学院招生计划,教学改革与专业调整,学科建设、硕士点和博士点建设,重要实验室建设;

  7、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人身伤亡、重大责任事故、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;

  8、其它应当由学院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。

  (二)重要人事任免事项

  1、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、党政纪处分;推荐校级及以上荣誉或建议惩处;

  2、院领导确因工作需要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兼职的;

  3、院级以上后备干部的推荐和确定、到校外单位挂职干部的推荐;

  4、各级党派组织、人民团体、政协委员等候选人的推荐;

  5、院学术委员会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、院学位委员会、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人的推荐(任免);

  6、其它应当由学院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。

  (三)重要项目安排

 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、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。

  1、资环学院大楼等建设项目申报;大额修缮项目申报与安排;

  2、国内国(境)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,重大合资合作项目;

  3、不动产购置、大宗物资、设备采购和购买服务等;

  4、房屋以及大宗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等;

  5、大型庆典等重要活动事项;

  6、其它需要学院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。

  (四)大额度资金的使用

 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、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。

  1、未列入预算的2万元以上的活动或项目费用支出,预算内5万元以上的活动或项目;

  2、受赠的1万元资金及物质的使用方案;

  3、其它需要学院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。

二、决策程序

  依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学校规章,凡属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在提交党政联席会决策之前,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。

  1、依照《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》规定,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,在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和通过。

  2、应由院分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,在院党政联席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分学术委员会审议。

  3、院内干部任免要参照学校相关规定程序执行。

  4、其他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在院党政联席会决策之前,要依照法律、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,广泛调查研究,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。

三、议事规则

  1、会议研究决定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应坚持一题一议,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,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、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,并说明理由。

  2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。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,应暂缓决策,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。

  3、会议决定的事项、参与人及其意见、表决情况、结论等内容,应当完整、详细记录并存档。

  4、参与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,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,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。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,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。

  5、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。会议决议或决定一经形成,必须按照“集体决策、明确责任、分工负责”的原则认真抓落实。

四、保障机制

  1、院办和院党办公对党政联席会决议或决定进行督办检查。

  2、院工会依照《工会法》规定对学院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,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教职工公布学院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。

  3、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“三重一大”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,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。

  4、建立“三重一大”决策责任追究制度。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意见规定,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;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;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;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;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,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,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、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。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,明确个人应承担的责任,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、处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。

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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